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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中心设备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7-01-04    

一、本规定所指设备为经校(院)资金购买,并在校(院)总务、财物部门登记,用于信息中心工作的设备。

二、一般性办公用品、耗材等数量较大时,需作记录。

三、设备由专人管理,并建立台账,标明物资状态和使用保管人。

四、设备购入后,应及时告知设备管理人员建账;经立项建设的较大工程项目验收后,应及时将设备清单录入台账,纳入管理范围,并在中心会议上通报情况。

五、设备损坏应及时向中心领导报告,进行维修,维修记录应入档;如无法维修,应在台账上标明状态,并根据有关规定报损。

六、老旧设备升级换代后,未损坏可使用的设备,应列入备用,未按规定回收的,不得销账。

七、设备销账应由使用保管人提出申请,会同设备管理人员共同向中心领导提出,按相关规定执行。

八、各部应严格管理、保养所使用的设备,对设备说明书、维保凭据、发票复印件等要设立专柜保存。在用设备应标明使用、维护参数。备用设备应标定存放地点、货架。

九、用于日常性工作,且无法替代的设备,如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得借出。如有特殊情况,需经中心领导同意,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出借。经手人应在管理人员处登记,注明归还时间,签定保管协议,并按时催还。

十、中心每学期进行一次设备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向全中心报告。清查由中心领导牵头,设备管理员具体组织,各部负责同志配合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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