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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党校(行政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发布时间:2019-06-03    


鄂人社职管〔2019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新要求,客观科学公正地评价我省党校(行政学院)教师的能力和水平,造就一批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高素质教学科研人才,建立一支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适应新时期干部教育培训要求的党校(行政学院)教师队伍,促进党校(行政学院)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行政学院工作条例》《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760号),结合我省党校(行政学院)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市(州)级以上党校(行政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为三级,高级职务名称为教授、副教授,中级职务名称为讲师,初级职务名称为助教;县(市、区)级党校(行政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为三级,高级职务名称为正高级讲师、高级讲师,中级职务名称为讲师,初级职务名称为助理讲师、教员。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二章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用学术讲政治,忠诚党校(行政学院)教育事业。

(二)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为人师表,坚持学术诚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三)爱岗敬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其中破格申报人员最近5年内年度考核必须有1次为优秀等次。

(四)专业水平能力测试和继续教育符合省里的有关政策规定,水平能力测试专业、级别与申报专业、级别、从事专业一致。

(五)身心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第五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教授、正高级讲师

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报评审教授(正高级讲师)职务任职资格: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现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副教授(高级讲师)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副教授(高级讲师)5年以上。

(二)副教授、高级讲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副教授(高级讲师)职务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讲师任职资格并被聘任讲师2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取得讲师任职资格并被聘任讲师5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取得讲师任职资格并被聘任讲师5年以上。

(三)讲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认定或申报评审讲师职务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当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3.取得双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助教(助理讲师)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助教(助理讲师)3年以上;

4.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取得助教(助理讲师)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助教(助理讲师)4年以上。

(四)助教、助理讲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助教(助理讲师)职务任职资格:

1.取得双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当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2.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3.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见习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五)教员

大学专科、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第六条  能力业绩条件

根据省级、市(州)级和县(市、区)级党校(行政学院)特点,在教学、科研能力上,按省级、市(州)级和县(市、区)级予以分类要求,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评价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一)专业理论水平

1.申报教授或正高级讲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扎实的理论功底,能及时把握本学科领域的前沿发展动态,知识面广博,在本专业领域有独到见解,能对工作实践中的重要问题进行系统的专业理论论述,取得系统的研究成果。

2.申报副教授或高级讲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和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熟悉本学科领域的前沿发展动态,对本专业领域有较深的研究,对本专业发展能提出发展见解,在专业理论方面取得有一定价值的成果。

3.申报讲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一定的专业理论研究水平,具备撰写研究报告和相关总结的能力。

4.申报助教或助理讲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参与专业相关的理论研究和学术活动。

5.申报教员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二)专业知识应用

1.申报教授或正高级讲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突出的工作能力,能承担本专业高深的研究任务,全面指导、主持教学、科研工作,解决本专业范围内的重大业务问题,对学科建设有较大贡献。

2.申报副教授或高级讲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较为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较强的工作能力,能熟练地组织和指导各个环节的教学、科研工作,正确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工作成效显著。

3.申报讲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独立的专业工作能力,较好地完成本学科教学、科研任务,熟练地开展各教学环节工作,成绩突出。

4.申报助教或助理讲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一定的专业工作能力,较好地完成本学科教学任务,参与各教学环节的工作并取得较好的成绩。

5.申报教员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参与各教学环节的工作,较好地完成所担负工作任务,并提出工作优化建议。

(三)教学科研条件

1.教授(正高级讲师)

胜任主体班次教学工作,能承担有一定理论深度的专题课,教学经验丰富。具有主持本学科教学改革的能力。近5年教学工作量在本部门(单位)同级职称人员的平均数以上,在主体班开设教学专题不少于3个,主体班教学评估均在85分以上或优良率在85%以上。

1)省级党校(行政学院)教授

聘任副教授以来,具备下列条件第①项,或具备第②项和第③-⑦中的1项:

①获全国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奖1次以上,同时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同时为独立、第一作者在党报党刊(中央级)、CSSCI来源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

②为独立、第一作者在党报党刊(中央级)、CSSCI来源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以上;

③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省社科基金项目2项以上,或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3项以上;

④决策咨询研究成果(排名第一或第一执笔人)获省部级主要领导及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1次以上,或副省部级领导肯定性批示2次以上;

⑤在指定出版社(见附则第十条)公开出版本专业(相近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学术专著(作者3人以内,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1部以上,或公开出版译著(本人翻译12万字以上)1部以上;

⑥科研成果获国家级奖(排名前四)1次以上,或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三)、二等奖(排名前二)1次以上,或省部级三等奖(排名第一)2次以上;

⑦获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好课程奖1次以上,或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奖、全省干部教育培训好课程奖共2次以上,或本校教学名课(精品课)3次以上。

2)市(州)级党校(行政学院)教授

聘任副教授以来,具备下列条件第①项,或具备第②项和第③-⑦中的1项:

①获全国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奖1次以上;或获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好课程奖1次以上,同时为独立、第一作者在党报党刊(中央级)、CSSCI来源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

②为独立、第一作者在党报党刊(中央级)、CSSCI来源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或为独立、第一作者在党报党刊(中央级)、CSSCI来源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同时为独立、第一作者在党报党刊(地方级)、省精品(优秀)期刊、市州日报上发表论文3篇以上;或为独立、第一作者在党报党刊(地方级)、省精品(优秀)期刊、市州日报上发表论文6篇以上;

③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科研项目、市(州)级科研项目共3项以上;

④决策咨询研究成果(排名第一或第一执笔人)获副省部级领导及以上领导、市(州)级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共2次以上;

⑤公开出版本专业(相近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学术专著(作者3人以内,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1部以上,或公开出版译著(本人翻译10万字以上)1部以上;

⑥科研成果获国家级奖1次以上,或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三)、二等奖(排名前二)、三等奖(排名第一)1次以上,或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一等奖(排名第一)、市(州)级一等奖(排名第一)共2次以上;

⑦获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奖或全省干部教育培训好课程奖1次以上,或全市(州)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奖3次以上。

3)正高级讲师

聘任高级讲师以来,具备下列条件第①项,或具备第②项和第③-⑦中的1项:

①获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好课程奖1次以上,或获全省干部教育培训好课程奖、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奖共2次以上;

②为独立、第一作者在党报党刊(中央级)、CSSCI来源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或为独立、第一作者在党报党刊(中央级)、CSSCI来源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同时为独立、第一作者在党报党刊(地方级)、省精品(优秀)期刊、市州日报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或为独立、第一作者在党报党刊(地方级)、省精品(优秀)期刊、市州日报上发表论文5篇以上;

③主持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或市(州)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全市(州)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科研项目、县(市、区)级科研项目共3项以上;

④决策咨询研究成果(排名第一或第一执笔人)获市(州)级领导及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1次以上,或县(市、区)级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2次以上;

⑤公开出版专著(作者3人以内,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1部以上或译著(本人翻译10万字以上)1部以上;

⑥科研成果获市(州)级以上二等奖1次以上,或全市(州)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以上一等奖1次以上、二等奖2次以上;

⑦获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奖或全省干部教育培训好课程奖1次以上,或省委宣传部优秀宣讲报告一等奖1次以上,或全市(州)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奖2次以上。

2.副教授(高级讲师)

能承担主体班次教学任务,熟练组织和指导各教学环节的实施。积极开展本学科教学改革研究,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党校(行政学院)特点进行教学。近5年教学工作量在本部门(单位)同级职称人员的平均数以上,主体班教学评估均在85分以上或优良率在85%以上。

1)省级党校(行政学院)副教授

聘任讲师以来(博士研究生入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第①项,或具备第②项和第③-⑦中的1项:

①获全国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奖1次以上;或获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好课程奖1次以上,同时为独立、第一作者在党报党刊(中央级)、CSSCI来源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

②为独立、第一作者在党报党刊(中央级)、CSSCI来源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或为独立、第一作者在党报党刊(中央级)、CSSCI来源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同时为独立、第一作者在党报党刊(地方级)、省精品(优秀)期刊、市州日报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或为独立、第一作者在党报党刊(地方级)、省精品(优秀)期刊、市州日报上发表论文4篇以上;

③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

④决策咨询研究成果(排名第一或第一执笔人)获副省部级领导及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1次以上;

⑤在指定出版社(见附则第十条)公开出版本专业(相近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学术专著(作者3人以内,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1部以上,或公开出版译著(本人翻译10万字以上)1部以上;

⑥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三)、二等奖(排名前二)、三等奖(排名第一)1次以上,或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二等奖(排名第一)2次以上;

⑦获全省干部教育培训好课程奖或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奖1次以上,或本校教学名课(精品课)2次以上。

2)市(州)级党校(行政学院)副教授

聘任讲师以来(博士研究生入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第①项,或具备第②项和第③-⑦中的1项:

①获全国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奖1次以上或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好课程奖1次以上;

②为独立、第一作者在党报党刊(中央级)、CSSCI来源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为独立、第一作者在党报党刊(地方级)、省精品(优秀)期刊、市州日报上发表论文4篇以上;

③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科研项目、市(州)级科研项目共2项以上;

④决策咨询研究成果(排名第一或第一执笔人)获市(州)级领导及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1次以上;

⑤公开出版专著(作者3人以内,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或译著(本人翻译8万字以上)1部以上;

⑥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三等奖(排名前二)1次以上,或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二等奖(排名第一)1次以上,或市(州)级二等奖(排名第一)1次以上;

⑦获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奖或全省干部教育培训好课程奖1次以上。

3)高级讲师

聘任讲师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主持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或市(州)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全市(州)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科研项目、县(市、区)级科研项目共2项以上;

②决策咨询研究成果(排名第一或第一执笔人)获市(州)级领导及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1次以上,或县(市、区)级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2次以上;

③科研成果获市(州)级以上三等奖(排名第一)1次以上,或全市(州)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以上三等奖(排名第一)2次以上;

④获全市(州)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以上精品课奖1次以上,或被县(市、区)委以上组织部、宣传部评为干部教育培训先进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宣讲报告、基层理论宣讲骨干2次以上;

⑤为独立、第一作者在党报党刊、省精品(优秀)期刊、市州日报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

3.讲师

能承担主体班次教学任务,系统讲授本专业课程,比较熟练地开展各教学环节的工作。完成学校安排的教学工作,近3年教学质量评估均在85分以上或优良率在85%以上。

聘任助教(助理讲师)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为独立、第一作者在党报党刊、省精品(优秀)期刊、市州日报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

2)参与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参与撰写的决策咨询研究成果获得上级领导肯定性批示1次以上。

4.助教(助理讲师)

能承担本学科(专业)课程的教学任务,教学质量较好。能参与科研项目研究,撰写调研报告,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过学术论文。

5.教员

能承担本学科(专业)课程的教学任务,教学质量较好。

第七条  破格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确有真才实学、突出能力、特殊成果、显著业绩者,可以逐级破格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中、初级不实行破格申报。

(一)破格申报教授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或省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或享受省政府专项津贴人员,且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

2.科研成果获国家级奖(排名前二)1项,或省政府奖一等奖(排名第一)1项;

3.获全国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奖且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

(二)破格申报正高级讲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或省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或享受省政府专项津贴人员;

2.科研成果获省政府奖二等奖(排名第一)1项;

3.获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奖1次且主持省社科基金项目1项。

(三)破格申报副教授(高级讲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或省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或享受省政府专项津贴人员;

2.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二等奖(排名第一)1项;

3.获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奖1次且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

第三章    

第八条  本条件中所要求的任职年限均按实足年限计算,起始时间为聘任现职务时间(未实行岗位管理的任职起始时间为取得现任职资格时间)至受理材料截止时间。脱产参加学历教育时间,不计入任职时间。职后取得的本科及以上学历,视同达到规定学历。

第九条  本条件中的聘任要求主要针对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申报人员,未实行岗位管理的其他单位不作聘任要求,对应为取得资格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第十条  本条件中业绩成果相关词语和概念解释:

(一)科研项目

国家级科研项目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各类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各类项目、中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简称中央“马工程”)项目、科技部软科学项目以及国家部委职能部门下达的具有国家级科研水平的科研项目等。省社科基金项目是指湖北省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办公室下达的各类项目。省部级科研项目是指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国家各部委、省委省政府,以及职能部门代表省部级(含副省级)党委政府下达的具有省部级科研水平的科研项目或委托性科研任务。包括省重大调研课题基金项目、省政府智力成果采购项目、省科技厅软科学项目、省社科联思想库课题省级课题、全国党校(行政学院)系统年度项目、武汉市社科基金各类项目、国家部委职能部门下达立项的年度项目、其它由立项单位明确标明为省部级的科研项目等。市(州)级科研项目包括市(州)委、市(州)政府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省社科联思想库课题一般课题、市(州)社科联项目、市(州)科技局以及省直职能部门下达(委托)的科研项目等。县(市、区)级科研项目是指县(市、区)委、县(市、区)政府批准立项(委托)的科研项目。

国家级科研项目以收到立项通知书为确认标准(申报评审前被取消的项目不能计算),其他科研项目以通过鉴定、验收或已结项为确认标准。

(二)决策咨询研究成果领导批示

省部级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是指中央部委正职、省委书记、省长作出的肯定性批示。副省部级领导肯定性批示是指中央部委副职、副省级领导作出的肯定性批示。市(州)级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是指市(州)委书记、市(州)长作出的肯定性批示。市(州)级领导肯定性批示是指副市(州)级领导作出的肯定性批示。县(市、区)级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是指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作出的肯定性批示。

领导肯定性批示必须是该领导时任该职务时作出的肯定性批示。

(三)著作出版社

指定出版社包括人民出版社、三联出版社、中华书局、商务印书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省级人民出版社、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出版社。

公开出版的著作必须有“ISBN”书号和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CIP数据能在国家新闻广电出版总局官网上查询。

申报人员承担著作的字数要求,仅指单本著作应达到的字数要求,以著作中标注为准,未注明的需由出版社出具证明。

(四)奖励级别

国家级奖是指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授权中组部、中宣部、科技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在全国范围内正式评定并以中央和国务院名义颁发的代表国家级水平的奖励。省政府奖是指省政府颁发的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部级奖是指中央部委、省委、省政府、武汉市委、武汉市政府颁发的奖励。市(州)级奖是指市(州)委、市(州)政府颁发的奖励。科研获奖不包含理论研讨会、学会颁发的奖励和对科研项目成果结项鉴定颁发的奖励。

同一教学(科研)成果获得多次奖励,仅按最高级别奖励计算1次。

(五)论文

CSSCI来源期刊是指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收录的期刊(含扩展版)。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是指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目录索引》认定的期刊(含扩展版)。全国中文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认定的期刊。党报党刊分为中央级党报党刊和地方级党报党刊,以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党报党刊数据资料库》公布为准。

公开发表的论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新华文摘》《人大复印报刊资料》转载的,等同于1篇核心期刊(同一论文仅按最高级别计算为1篇,不包括《新华文摘》论点摘编)。被SCISSCIEIISTP收录的论文,等同于1篇核心期刊。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要求3000字以上,在党刊、省精品(优秀)期刊上发表论文要求2000字以上,在党报、市州日报上发表论文要求1000字以上。在期刊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特辑、副刊、内刊”上发表的论文以及由论文集收集的论文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论文不含会议摘要、会议综述、讨论纪要、新闻报道、书评、非学术性访谈、非学术论文式的商榷或答辩等。

在中共湖北省委党校(湖北省行政学院)主办的期刊上发表多篇论文的,在申报时只能提交1篇论文。在同一市州日报上发表多篇的,在申报时只能提交1篇。

(六)本条件中有数量级别概念的,均含本数量级别。

第十一条  通过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经过个人申报、部门推荐、各级审核、评委会评审、结果公示、发放任职资格文件等环节,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发现问题,任职资格都不予确认。

第十二条  5年年度考核中每出现1次基本合格等次的,申报职务要求的聘任年限延长1年;近5年内每出现1次教学事故的,申报职务要求的聘任年限延长1年。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已经取得任职资格,经查实在申报评审期间有下列问题的,可依纪依规撤销其任职资格:

(一)在教学、科研工作中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或工作严重失职,在重大责任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学历资历、工作经历、业绩材料、科研成果等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受到刑事处罚、处分,刑期和处分期(含影响期)未满的,处分结果应与年度考核相衔接。

第十四条  为突出“以教学为中心”的导向,具备教授、正高级讲师、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教学科研条件第①项者,在申报评审时优先。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在基层、边远地区和一线工作,凡经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联合选派,参加对口援藏、援疆工作一年以上者,在申报评审时优先。

第十五条  武汉市委党校(行政学院)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能力业绩条件按照省级党校(行政学院)条件执行;省社会主义学院、省直部门党校、省团校、各大型企业党校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能力业绩条件按照市(州)级党校(行政学院)条件执行;省妇女干部学校、省工会干部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能力业绩条件按照县(市、区)级党校(行政学校)条件执行。

第十六条  本条件由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湖北省委党校(湖北省行政学院)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党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鄂职改办〔2013123号)同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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