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武汉市委党校 武汉市行政学院超学习年限研究生学籍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研究生班超学习年限学员学籍清退工作,督促学员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我校《在职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学籍管理规定》”),参照《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研究生管理规定》(中校厅发〔2019〕52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结合我校办学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职研究生班学员(以下简称“研究生”)。
第二章 超学习年限界定 第三条 根据《学籍管理规定》,我校研究生标准学制为3年,按规定经学校审批可延期1年毕业,因特定原因需继续延长学习年限的,学员标准学制时间、全部延长时间和休学时间合计不得超过5年。 本办法所称“学习年限”或“学习时间”指从新生入学注册时计算,包括学员完成规定课程和撰写毕业论文及答辩等全部学业活动时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超学习年限”有如下3种情形: (一)已满标准学制3年学习年限未毕业,并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延长学习年限申请或上述申请未获学校批准的。 (二)获准延长1年学习年限,总计学习时间超过4年未毕业,并不满足再次延长条件的。 (三)总计学习时间超过5年的一律视为超学习年限。 因特定原因按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可以延长学习年限的,按相应政策规定办理。
第三章 超学习年限管理 第五条 建立学员超学习年限预警制度。对标准学制3年内不能毕业的学员,通过学员管理工作机制发出学籍清理预警,提醒其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或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学员在本办法“第二章”规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包括未通过毕业答辩)的,应予退学,注销学籍。 第七条 建立超学习年限信息公告制度。对超学习年限学员,利用我校门户网站发布学籍清理公告。 学员如对上述公告要求陈述、申辩,应当在公告期间向本校提出。学员的陈述、申辩所依据的政策明确有效、理由充分属实的,可以按相关政策办理。 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对公告无异议。 第八条 被注销学籍的学员不能再参加原研究生班的学习活动,不再具备取得我校研究生毕业证书资格,不得再次录取为我校研究生班学员。 第九条 第四章 学籍清理程序 第九条 超学习年限学籍清理工作由研究生处负责组织落实并按如下工作程序办理: (一)发布超学习年限学籍清理公告。 (二)学籍清理公告期限结束后,依法依规做好学员陈述、申辩相关工作。 (三)制作“超学习年限退学学籍清理登记表”并报学校审批。 (四)制发公文并做好学籍清理相关备案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学籍清理一般于每年9月份定期由研究生处负责组织开展1次。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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