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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治城市”的理念与路径》课程(获2016年全国行政学院首届优秀课)

发布时间:2024-04-15    

 

周昕,法学博士,中共武汉市委党校(武汉市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主任,教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被评为“湖北名师”“湖北省首批法学法律人才”“武汉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武汉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教学成果被评为第二届“全国党校系统精品课”、首届“全国行政学院优秀课”、首届“湖北省党校系统精品课”,是武汉市委党校首届“名师”,多次获市级、校级教学奖。曾应邀在中共中央党校授课,为武汉市政府常务会议授课。主持完成国家社科基金、中央党校课题、省市社科基金等课题30余项,在《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中国科技论坛》等刊物发表论文80余篇。

近三年主讲专题

1.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  

2.马克思恩格斯法学思想及法学原著选读

3.领导干部要树立法治思维,提升法治能力

4.建设一流法治城市的理论与实践

5.加强依法行政,建成法治政府

6.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7.加强市域社会治理,加快建设法治社会

8.案例教学法与行动学习法的实践运用

课程介绍:

党的十九大以来,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全国已有190多个城市提出了“法治城市”创建目标。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体现,建设法治城市对于提升城市治理水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增强城市竞争力、推动城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

一、“法治城市”的概念内涵

所谓“法治城市”,是指将法治作为城市治理体系的核心内容,使法治成为市民的普遍信仰,做到城市发展决策于法有据、城市治理过程有法必依、城市利益关系依法调整、城市文化价值遵法为荣。其概念内涵包括:一是以民为本,保障民生的权利理念;二是依法行政,有限政府的权力理念;三是民主协商,多元参与的治理理念;四是尊重规则,平等互惠的契约理念。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伟大征程中,建设“法治城市”的意义在于:一是繁荣城市经济。城市是交易的产物。交易需要法则来规制,市场需要法治来维系,法治是现代城市经济的鲜明特征。二是维护城市秩序。法律天生是城市秩序的捍卫者。通过制定严格的行为规范,要求所有社会主体都无条件遵守和服从,将城市生活的方方面面都纳入法治轨道,使城市面貌井然有序。三是优化城市治理。法治为扩大社会基层民主、拓宽城市治理渠道、维护群众合法权利、及时化解利益冲突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进而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四是促进民生利益。法治通过规范公权、保障私权,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等民生福祉的覆盖面,使城市发展始终围绕着民生福祉这一核心利益展开。

二、当前“法治城市”建设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近年来,武汉、广州、长沙、厦门等城市在坚持科学立法、加强依法行政、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维护城市秩序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取得了一些成绩,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多样化“城市法治生态”。与此同时,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宏伟蓝图相比,与人民群众的期望相比,当前工作中仍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突出表现为:一是法治思维有待进一步强化;二是城市立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三是依法履职不够到位;四是执法体制机制不够完善;五是司法改革有待深化;六是建设“法治城市”的合力尚未形成。

三、加快推动“法治城市”建设的路径与对策

从人类法治文明的演进来看,是城市创造了更具现代意味的法律。通过市民社会自发演进,法治社会自然生成将会十分漫长;而通过有意识地开展创建活动,“法治城市”的建成将会更加顺畅。一是推进科学立法,坚持民主立法。城市立法更加贴近民生,彰显人本理念,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和规则公平。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实现城市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坚持开门立法,体现城市立法对社会发展和民生福祉的回应性。二是建成法治政府,严格依法行政。按照“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强化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措施。三是加快司法改革,重塑司法公信。打通司法改革的“微循环”,逐步破解“司法地方化”难题,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四是扩大公众参与,营造良好氛围。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建设“法治城市”的长期基础性工作,引导全体市民认真学法、自觉守法、有事问法、解决问题靠法,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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