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像资料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5-10-13
为进一步规范本校(院)影像资料信息的管理,确保影像资料及时发布与妥善保存,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凡本校(院)各类活动的照相、摄像工作,统一由信息中心负责完成。 二、全校(院)性的重要活动,由校办公室直接与信息中心负责人联系,通知其具体照相、摄像的时间和地点。 三、各部门安排的校内外活动,由各部门负责人与信息中心负责人联系,安排具体照相、摄像事宜。 四、各部门在各类活动中自行照相、摄像的资料,必须在有关活动结束后的7天内提供给信息中心,由信息中心统一分类保存。 五、对于照相、摄像、录音等各类影像资料,信息中心应实行分类管理、专人负责,长久有序保存。 六、信息中心每年度将所保存的影像资料信息件复制一份,交由校档案室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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